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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二手房律师:七旬老太成功打同情牌,30万违约金仅判10万
2011-06-24 16:55:27 来源:深圳房地产律师张茂荣
深圳二手房律师:
七旬老太成功打同情牌,30万违约金仅判10万!
——“法”亦容情,依法维权的同时也要打同情牌,必要时还需一哭二闹三上吊
▇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6月1日笔者曾发表文章《七旬老太一房三卖惹两场官司》(http://blog.soufun.com/10695734/11972830/articledetail.htm),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已对笔者代理的案件做出裁决,结果是:刘老太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支付边先生购房违约金30万元,但考虑到其只有一套房及已经退休经济不宽裕,有病等实际情况,支付违约金10万元!(原文)
深圳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1、关于合同效力。本案申请人(指边先生,下同)与被申请人(指刘老太太,下同)签订购房合同时,已年满36岁,在深圳从业4年以上,且从2007年始在深圳交纳了社会保险,现还租住他人房屋,虽非深圳市户籍居民,但其作为中国公民,有权购房自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利剥夺其购房自住的权利。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不符合购房条件,所签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申请人如约监管定金和首期款88万元没有违约,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又将房屋分别卖给胡小姐、王先生,构成根本性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的仲裁请求,按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应予支持,但考虑到被申请人只有一套房及已经退休经济不宽裕,有病等实际情况,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为宜。
3、对申请人提出赔偿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仲裁请求,此次仲裁确系被申请人违约造成,对此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4、对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和定金违约10万元的仲裁反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5、关于仲裁费:申请人向仲裁委预交的仲裁费和向福田区法院交的财产保全费共计38570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4:6承担,被申请人向仲裁庭预交的反请求仲裁费3550元,由其自行承担。
6、其他(略)。
仲裁裁决:
1、解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约金10万元,赔偿申请人律师费5万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仲裁费、财产保全费23142元;
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5、驳回被申请人的反请求。
被申请人应付本裁决2、3裁项款额共计173142元,应予本裁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付清,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延期付款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
1、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法不容情、执法必严之说,但在目前“稳定压倒一切”、“和谐”的大环境下,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委在裁决案件时都会考虑到社会效果,“法”与“情”开始兼容,从而为当事人打同情牌、纠缠牌、胁迫牌提供了司法空间,故有律师建议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依法维权的同时,大量给法官写信诉冤以博同情,不能不说是法治的悲哀;
2、本案中,刘老太太提供诊断证明显示只是摔倒受伤,亦无证据证明其经济不宽裕,其一套房、退休等情况均非法定免责事由,其在审理过程中一副老弱、孤苦、委屈、无辜、可怜的样子,并无休止的纠缠诉苦是仲裁委在认定其根本违约的同时又大幅降低其违约金的原因所在(实际上,刘老太太是表面孤弱,实则精明,这一点从其一房三卖连连毁约,并有预备地将后签合同违约金约定为1%以防被告中可窥一斑);
3、刘老太太在与边先生合同履行期间,高出22万元将房屋第三次卖给王先生,该部分款项即是其毁约获利所得,又是边先生实际损失,以此为参照计算,边先生要求其支付约定的30万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降低,估计这也是仲裁委不以违约金过高而以刘老太太弱势为由大幅削减违约金的原因;
4、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适用是基本法律常识,本案刘老太太违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没有必要以合同无效为由提起反请求,耗费高额仲裁费来要求边先生同时赔偿30万违约金和10万元定金违约金(还是第一次听说定金违约金这个名词)。
相关文章:《七旬老太一房三卖惹两场官司》http://blog.soufun.com/10695734/11972830/articledetail.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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