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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事件”后续,法院判决被骗款项由业主承担!
2009-11-12 12:09:12 来源:张茂荣律师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
“中天事件”后续,法院判决被骗款项由业主承担!
▇ 深圳二手房律师团首席律师张茂荣
前言:2007年是深圳房产中介冰火两重天的一年:上半年房价一路飙升,每个中介都赚得钵满盆满;下半年“中天事件”爆发,数千万客户资金被挪用,举国震惊,紧随其后,“长河事件”、“创辉事件”又相继爆发,深圳房产中介集体身陷信用危机,房地产三级市场进入多事之秋(同年12月深圳二手房律师团应势而生)!中天事件中的受害者一直都被认定为借款方的购房者,而事实却是业主,因为担保公司、蒋飞、张兴友等人都是业主授权收款的全权代理人。
“中天事件”回顾
曾被评为“25年中国最具价值的深圳中介品牌”、 “深圳二手楼中介最受欢迎的十大诚信品牌” 、“深圳市十大最知名品牌中介”等荣誉称号的深圳市中天置业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天置业)成立于2000年,在法人代表蒋飞带领下,2006年前后在房地产三级市场迅速崛起,被誉为业内一匹黑马!担保公司是中介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为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中天置业又成立关联担保公司—深圳市中天长盛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中天长盛),在自己监管本应交由银行监管的客户首期款(当时多数中介的通行做法)的同时,为保证赎楼款的“专款专用”,通过业主的公证授权收取买方的银行按揭贷款用以给业主赎楼,各大中介因此而沉淀大量的客户资金,利益驱使下,房价飙升时该资金并没有及时转付业主或用于业主赎楼,而是大多被中介挪用炒楼或投资。2007年11月13日,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客户资金,中天置业总裁蒋飞潜逃至今,“中天事件”由此爆发,中天置业、中天长盛同时倒闭,受骗客户资金高达数千万,2008年中天置业中天长盛部分高管分别被判刑。
“中天事件”引发买卖双方纠纷
“中天事件”爆发后,其合作银行—兴业银行被推倒舆论的风口浪尖,大多数人都在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监管职责是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兴业银行最终承担了全部风险,免除了所有被骗客户的还款责任,通过兴业银行按贷款买房的交易双方也相互理解解除了买卖合同。
被舆论忽略的是中天置业尚有少量客户(约十几户)通过深圳发展银行按揭贷款,该银行至今不同意免除购房者的还款义务,并扣留监管的购房者首期款!
高先生就是通过中天置业成交并在深圳发展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之一,中天事件发生后,其监管在深发展银行的28万元首期款至今未能取出,而通过中天长盛担保在深圳发展银行获得的82万元按揭贷款中的52万元因转入中天长盛张兴友账户而被骗。事件发生后高先生也作为受害人向警方报了案,并要求业主季先生返还已收取自己的8万元购房定金,但季先生拒不返还,高先生雪上加霜,被迫委托本律师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经申请法院到公证处调查得知,张兴友居然是业主季先生的全权委托公证受托人,季先生在委托书中已明确授权其代为收取房款!本律师据此认为被张兴友骗走的52万元购房款风险应当有业主季先生来承担,张兴友收到高先生购房款即视为其本人收到。因已过追加诉讼请求时限,于是重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高先生返还购房定金8万元,购房款52万元!(如继续履行合同,应付房款应按合同交易价与60万的差值计算)。季先生辩称中介和担保公司虽然倒闭,但合同仍可继续履行,没有收到52万购房款,现在房价下跌,不同意解除合同。
法院认定被骗按揭贷款为买方已付业主购房款
案经多次公告,历时近两年,今天终于收到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已支付购房款52万元,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于2007年7月24日签署《委托书》,指定由受托人中天担保公司、张兴友收取涉案房屋的售楼款以及购买方的银行按揭贷款事宜,故原告授权按揭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将贷款划至指定账户【户名:张兴友,账号:100045********,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并无不妥(实为买卖双方及中天长盛在合同中共同约定)。深圳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于2007年8月17日向原告发放贷款,其中52万元划至该指定账户。张兴友作为被告指定收取售楼款及银行按揭贷款的代理人,其已于2007年8月17日收到该银行按揭贷款5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应为张兴友收取52万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2万元。至于被告关于其没有实际收到该购房款52万元的抗辩,系属于其与第三人张兴友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范畴,被告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1、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中天事件中的业主经公证处公证,委托中天长盛担保公司、蒋飞、张兴友等人收取售房款,委托行为合法有效,买方按揭银行依据买卖双方及担保公司的约定将按揭贷款划入张兴友账户后即视为业主已收到该笔购房款;
3、中天长盛担保公司、蒋飞、张兴友等人收款后挪做他用致使委托人业主损失,属于业主与其之间的委托代理纠纷,与买方无关,业主应另案向其代理人主张权利;
4、本案发人深省之处在于诉前买方高先生根本就不知道张兴友等人是业主季先生的代理人,并没有指望被骗的52万元由季先生承担,只是要求季先生返还已收的8万元定金,因季先生拒不返还才引发诉讼,诉讼中高先生才得知张兴友的代理人身份,并追加诉求,法院最终认定该52万元视为季先生已经收取,季先生要么少收高先生52万元履行合同,要么返还该52万元本息!早知如此,还不如啊早早返回高先生8万元定金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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